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一)
更新时间:2013-11-21 22:01:52 来源: 作者: 浏览:3999次 评论:0条
导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概 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1、法律: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概 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
1、法律:
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4、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5、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
6、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一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1.1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
1、审查的内容:“三类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2、审查的结果: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资格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规定
1、提供资料的内容:(1)地下管线资料(2)气象和水文资料
(3)相邻建筑物等的有关资料
2、提供资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3、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三、有关安全所需费用的规定
1、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费用
2、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
四、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规定
1、编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四个方面
2、方案的内容:项目概况等八项内容
3、方案的上报备案: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备
4、方案的调整:情况发生变化时
五、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规定
1、开工前,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2、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依法发包的规定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从事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1、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做好的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三类人员”安全职责的规定
1、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六项
2、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六项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3)对建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四、安全经费列支的规定
1、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主要用于:(1)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1、应当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2、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定、报批度汛方案的规定
1、工程有度汛要求的,应当制定度汛方案
2、度汛方案应当报项目法人批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
2、上岗条件:(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2)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1、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是用电设备。
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1)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2)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涉及高危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九、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1、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3、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十、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说明的规定
1、由项目管理技术人员负责
2、交底说明的对象: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3、交底说明的要求:详细、明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规定
1、在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根据不同情况变化,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暂停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十二、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规定
1、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
2、职工的膳食、饮水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十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规定
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防止或减少污染源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在市区内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十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1、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3、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5、配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十五、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
1、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不得使用替代品
2、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六、现场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有权进行紧急避险
2、义务:
(1)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业 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七、安全防护器具检查、管理的规定
1、安全防护用具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十八、特种设备使用前验收的规定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有特别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经检验合格
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九、实施安全考核制度的规定
1、“三类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水利施工单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十、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
1、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3、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十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等的规定
1、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2、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3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要求
2、实施监理过程中的责任
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二、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施工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安装完毕后,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二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制度
一、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施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
一、监督管理的分级管理权限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理管理工作
2、流域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1、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3、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三、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或停止施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2.3安全生产许可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共十三个方面)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办理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可以延期三年
第三章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类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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